知识产权行业如何适用“不可抗力”?

 其他行业     |      2020-03-09 11:28

原标题:战疫·创新|知识产权行业如何适用“不可抗力”?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下,一些特定的行业企业大受影响,电影撤档、KTV停业、演唱会延期、新剧停拍、商标或专利权因疫情延误期限而丧失等,对于由此引起的知识产权权利丧失或合同的履行不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为读者正确理解“不可抗力”的法律内涵和适用提供参考。

  2020年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其后又陆续发布了系列相关解答,解决了行业迫切关注的因疫情问题引起的知识产权权利丧失和恢复的问题,受到业内的广泛关注和高度好评。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共健康,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规定的除外。这对当前疫情是否是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笔者认为,对“不可抗力”条款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个案,综合判断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直接导致了合同或法律义务的履行不能。

  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含义有三:第一,不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即独立于个体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民事主体的行为;第二,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合同的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经验无法预知;第三,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

  不可避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而且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后,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克服,因而无法履行或者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及相关防治措施本身已具备了不可抗力的事件特征。疫情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还需进一步分析合同履行障碍与疫情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行业不可抗力的认定

  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在知识产权领域,知识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知识产权的自然属性是“无体性”和“可复制性”。复制,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实现手段。不可抗力对知识产权行业影响的是知识产权获得或复制过程中本应享有的权利。

  疫情影响主要表现在影片院线发行,演唱会等人员聚集活动被取消,新片录制被暂停,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获得和使用因为疫情而受到影响。这些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免责,需要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疫情是否直接导致了合同的不能履行来判断。

  如果因为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疫情又被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则可主张不可抗力的适用。

  如果疫情原因没有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则不可主张不可抗力的使用。同一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一个合同关系可能构成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的履行不能;对另外一个合同关系可能不是不可抗力,有时反而促进了合同的履行。例如在当前疫情下,院线方受疫情影响关闭影院,无法履行疫情期间的新片发行义务,但是在线影视,却收到了比原来高出很多的收视率。

  所以,只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了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二者需要有直接必然的关系。

  知识产权行业不可抗力的适用

  在知识产权权利获得阶段,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导致专利等知识产权权利丧失的,根据前文提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0号文及系列解答,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在知识产权交易阶段,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是评估,首先应评估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及该事件是否造成了合同的履行不能、影响的程度如何。

  第二是证明,如果确定因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履行不能,则应取得事实证据,可由相关机构给予不可抗力证明,并附上事实证据。

  第三是通知,应将不可抗力证明和对自己造成的影响及时通知合同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留存通知等书面凭证。